永城刘文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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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博律师代理徐某甲污染环境案获缓刑

发布者:永城刘文博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4日 3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4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4年4月,被告人靳某甲伙同魏某甲等人在某市某公司院内出资建设酚钠盐加工厂。在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非法购买、加工酚钠盐250余吨,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70余吨废水排放至院外下水道,严重污染环境。经检测,废水中苯酚含量严重超标,被判定为危险废物。经鉴定,该污染事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44万余元,土壤及地表水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56万余元。其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明知该厂无资质的情况下,为其组装设备并联系李某甲购买58吨酚钠盐,又通过李某甲介绍技术人员张某甲参与生产,徐某甲非法获利八千余元。李某甲在明知无资质的情况下,向该厂销售酚钠盐,并提供伪造的某化工公司资质手续给许某甲用于购买199.4吨酚钠盐,李某甲非法获利1万元。靳某甲出资帮助购买设备及原料。张某甲、许某甲在明知无资质的情况下提供生产技术,张某甲参与生产58吨并排放废水30余吨,非法获利一千五百元;许某甲参与购买及生产199.4吨并排放废水130余吨,还参与成品销售。案发后,徐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徐某甲、李某甲、靳某甲、许某甲各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10万元。许某甲、张某甲主动投案自首。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量刑情节的认定。首先,关于主从犯的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辩护人提出徐某甲、李某甲系从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及赔偿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其次,关于自首及数罪并罚的认定。许某甲、张某甲案发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间被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盗窃罪未判决,需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最后,关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对量刑的影响。各被告人积极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许某甲、张某甲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徐某甲、李某甲、靳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依法可从宽及酌情从轻处罚。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判决:1.李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2.靳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3.徐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4.许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5.张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撤销前罪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6.对徐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律师价值】

刘文博律师在代理徐某甲污染环境案过程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辩护策略。首先,精准界定当事人地位,通过梳理证据链条,有力论证徐某甲仅提供设备组装及居间介绍,未直接参与核心生产与排污,成功认定其为从犯。其次,深挖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指导当事人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并全额支付10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有效修复社会关系。最后,在庭审中充分结合坦白、认罪认罚及从犯情节,提出适用缓刑的精准量刑建议,最终获法院采纳,为当事人争取到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的轻判结果,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刘文博律师,咨询电话:15560014300 中共党员,现任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省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商丘
  • 执业单位:河南旺达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20********94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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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1420********94 工程建筑、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债权债务